中国反间谍法
平潭城北小学《反间谍法》宣传活动

反间谍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称: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反间谍法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将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确定为间谍行为,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作为是我国反间谍工作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将起到基础性法律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
反间谍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法律修订
01
修法意义
《反间谍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既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又为在隐蔽战线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作出了具体的制度规划,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反间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必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02
修法背景
修订现行国家安全法的总体考虑是:一是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二是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注意与正在起草的法律协调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将“国家安全法”的名称修改为“反间谍法”,保留了现行国家安全法中涉及反间谍工作的内容,将条文中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履行“国家安全工作”职责的表述修改为“反间谍工作”,相关条款也一并作了文字调整。
法律解读
01
保障权利
为了使反间谍法既有利于专门机关行使职权,又能规范权力运行。草案二审稿充实了规范权力行使和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如:草案在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要求中,增加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又如,在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查验和查封、扣押相关设备、设施的程序中,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02
财务处理
在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方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予以明确,以更好维护公民、组织的财产权利。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分别按照涉嫌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三类情形予以不同程度地处理。针对现实中,智能手机等常见电子产品也能用于窃听、窃照,草案二审稿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进一步界定,以防止执法随意性。据此,草案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03
减免处罚
草案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六类行为。
一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活动;
三是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活动;
四是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活动;
五是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活动;
六是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在间谍的法律责任认定方面,草案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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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凌青
审核:陈自琛